申报截止时间:3月31日
一、番禺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税务登记已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广州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
2.连续2年(认定年度)企业对我区区库税收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房地产企业除外)。
(注:申报企业的纳税关系在番禺的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我区的区库税收贡献亦算入母公司的区库税收贡献,但子公司不可再独立申报区总部企业;本次申报的认定年度数据口径为2016年及2017年)
二、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有关申报类别
凡申请本指南各项奖励补贴的企业,需已被认定为番禺区总部企业。
(一)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奖励
区总部企业在认定年度期间如对我区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按照认定年度期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之和的5%给予认定奖励。已享受我区落户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认定奖励。
(二)申报总部企业地方贡献奖励
区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企业对我区的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之前历年至认定年度首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平均值的,给予超过该平均值部分的50%作为贡献奖励。
(三)申报总部企业成长奖励
区总部企业如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或中国服务业、制造业企业500强),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当年同时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奖励;对多次获评同一荣誉的只奖励一次;当年获得荣誉低于自认定年度首年以来所获历史最高荣誉的不予奖励。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给予上述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另上述各类500强的区总部企业如从市外迁入投资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每迁入一个机构给予按上述各类500强总部企业评定奖励标准的20%的金额给予奖励。
(四)申报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区总部企业如是被首次认定的,从申报当年开始(2017年2月21日《番禺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实施后新招商落户区内的总部企业从可落户当年开始),对其本部在区内租赁、购买、新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给予相应的办公用房补贴。
其中,租赁的,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新建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注:申请该项补贴如属于购买、新建类型的总部办公用房,房产购买、新建的时间应在《番禺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实施日期2017年2月21日之后)
总部企业同时租赁、购置、自建办公用房的,按照以上规定和总部企业本部办公面积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但不重复补贴。若总部企业租赁、购买、新建办公用房时已享受政府(含下属国有企业)给予优惠的,该补贴金额相应扣除。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在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购买、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从补贴开始10年内不得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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