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单位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四)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已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其项目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完成验收的,不能申报本批次项目。光伏发电项目不受本项限制。
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本资金资助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办法》规定的项目
1.属于循环经济的项目,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属于“互联网+”智慧能源的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1)实施区域能源互联网建设,开发应用能源互联网系统和平台并在区内推广应用的;
(2)建设能源管理系统、平台并完善能源管理机制和架构,推进能源消耗精细化管理的企业;
(3)以终端一体化集成用能系统或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等模式实施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项目;
(4)经认定的智慧能源国际合作项目。
3.属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1)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方);
(2)在区内实施的太阳能、地热能、氢能、空气能热泵、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3)在区内厂区、园区、公共场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站、制氢站、加氢站或其他形式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的项目。
4.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二)项目为在建或新开工项目,其中在建项目须为2017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截至项目申报之日项目投资总额实际完成不超过50%、主体内容实施进度不超过50%、设备购置金额完成不超过50%,能保证于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年内完工;新开工项目须已完成可行性论证并编制了明确、详细的建设方案和计划,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保证申报截止日期后两年内完工。(由现场勘查及专家组评审认定)。
(三)项目投资总额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核定。
(四)光伏发电项目不受本条第(二)、(三)款限制,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已签订光伏发电合作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合同”,自建项目除外),已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已完工项目其实际竣工验收日期需符合以下要求:属于本区范围的项目,实际并网日期或竣工验收日期需在2017年9月6日后;
3.在建项目能保证于申报截止日期后半年内完工;新建项目能保证于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年内完工。
4.同一企业投资2个以上(含2个)光伏发电项目的,可以同时申报2个以上(含2个)项目资助。同一厂区内同期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拆分申报资助。同一厂区内的不同厂房屋顶分期建设且各期合同签订时间及备案时间间隔1年以上的,可以分开单独申报资助。